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5-07 来源:

豫民〔2009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我省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日渐增多。我省本着保持稳定、适时审慎调整的原则,认真做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少数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不强,不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市、县(市)、乡(镇)政府驻地,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或政区名称,不执行省政府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化进程,加速实现中原崛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行政区划是国家政权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效能、资源科学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事关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在我省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区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管理。行政区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变更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政治安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认真考察论证,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二、依法加强行政区划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明确行政区划调整审批权限。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政府审批。

各地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行政区划、实施政府驻地迁移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要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区划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要求,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考察、审核、申报工作,为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要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和论证工作,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要发挥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的积极作用,深入调研,科学分析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未来趋势,研究制订本辖区行政区划调整总体规划。对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在上报省人民政府前,必须组织专家学者对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和听取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发展改革、民族、人事、财政、建设、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对民政部门履行行政区划职责给予积极配合。

四、切实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精神,从严控制政府驻地迁移。对确需搬迁的,如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地区,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办公大楼属于危房以及国家重点(大型)建设工程需要等情况,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迁移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对其他原因或可搬可不搬的,原则上不予报批。

由国务院审批的政府驻地迁移事项,在上报审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省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址办公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省财政部门对新址建设所需经费落实情况的说明、水文地质部门或者具有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单位对新址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或勘察报告、环保部门对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图、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以及相关政府和部门的意见等。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驻地搬迁事项,参照以上要求,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

五、组织开展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专项清理检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一次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摸清情况,分析现状,区分类别,对症处理,切实把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各地务于200961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省民政厅。

                         

 

 

〇〇九年二月十六

责任编辑:杨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