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时间:2009-05-12
来源:河南民政厅
豫民文〔2009〕63号
各省辖市,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6县(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函〔2009〕6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9〕66号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
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如何进行伤残抚恤管理的请示》(沪民优发)〔20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因此,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人员,其原由我国有关部门发给的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可注明作废留作纪念),有关伤残待遇也不再享受。
此复。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