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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7-23 来源: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做好〈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8〕155号)精神,GB17733—2008《地名标志》系列国家标准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对《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999)的修订。增加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标志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等类型,修改了地名标志的颜色、尺寸规格和外观的要求;增加了地名标志的设置、版面内容、版面布局的要求以及LED地名标志、金属腐蚀地名标志以及碑碣式地名标志的特殊性能要求;同时增加了“汉语拼音字母字样和阿拉伯数字字样”、“地名标志版面示例”、“地名标志长余辉蓄光粉的要求”等附录,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地名标志的质量,突出了地名标志用材的环保性能。该标准适用于地名标牌的使用、监督和检验。
为做好我省《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切实发挥地名标志导向功能,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GB17733—2008《地名标志》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该标准中有关地名标志上的汉字书写、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书写和少数民族汉语拼音拼写的规定和地名标志辐射性能指标、电气安全性能指标等方面的要求是强制性条款,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ac.gov.cn)“强标全文阅读”栏免费查阅。
  二、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要相互配合,积
极开展《地名标志》系列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和计划。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确保各方对该系列标准的掌握和理解,达到促进标准有效实施的目的。
  三、全省各地名标志生产企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的《地名标志》系列国家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确保地名标志产品质量。各地名标志销售单位、使用单位要按照新的《地名标志》系列国家标准组织订货,进行验收。
     四、各地在《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宣贯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将地名标志设置列入本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并选择条件较好的县乡按照新标准进行设标试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民政厅将在县乡试点的基础上,选择一个先进县召开全省《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宣传贯彻现场会,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进工作。
  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民政厅将适时组成联合工作组,就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执行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专项检查。
                       (200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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