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9-09-24 来源:

各省辖市民政局,巩义、永城、邓州、固始、项城、中牟6县(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的办理

(一)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直接办理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人员的首次登记和再登记工作。省辖市民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的申请工作。

(二)省辖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呈报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呈报省民政厅的首次登记申请人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表2份、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3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呈报省民政厅的再登记申请人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表2份、登记证书原件、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同时,提供《河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申请登记人员信息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本。

(三)省民政厅自接到省辖市民政部门呈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属首次登记且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登记证书;属首次登记且审核不合格的,省民政厅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登记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转由省辖市民政部门通知、退还申请人。

属再登记且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属再登记且审核不合格的,省民政厅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加盖登记专用章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转由省辖市民政部门通知、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按照《办法》规定向省辖市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填写《河南省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申请表》或《河南省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登记的还需提供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3张。

二、换、补证的办理

(一)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如有损毁、遗失,应书面申请换、补证。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

(二)申请人应携带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填写《河南省社会工作者换、补证申请表》,到原申请登记机构办理。

省辖市民政部门接到换、补证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职业水平证书原件、换、补证申请表2份呈报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

(三)省民政厅自接到省辖市民政部门呈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予以换、补证;审核不合格的,省民政厅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以换、补证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转由省辖市民政部门通知、退还申请人。

(四)属于换证的,原登记证书收回。

各省辖市民政局、申请人可登录省民政厅网站http://www.henanmz.gov.cn/下载有关表格。

各地要抓紧开展2008年度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首次登记工作,务必于200910月底前到省厅办理核准发证工作。

联系人:党培红  李鹏涛,联系电话:0371-65906241

 

附件: 1.河南省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申请表

       2.河南省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

       3.河南省社会工作者换、补证申请表

       4.河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人员信息汇总表

       5.填表说明 

 

 

 

                         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