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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多部门联合下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时间:2009-10-10 来源:

近日,省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其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城市低收入范围界定。《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明确了制定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原则。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三)明确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但属同一设区的市、县(市),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和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四)明确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计算方法。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

(五)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对相关信息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传。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六)明确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中的责任。一是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三是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社会救助处 刘秋妍)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