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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时间:2009-11-27 来源:

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10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对象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分别提高15%。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标准提高后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95元,其它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标准提高后每人每月21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标准提高后每人每月200元。

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经费于本月底下达各地,各级民政部门将在春节前把抚恤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优抚处  吴艳君)

责任编辑:杨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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