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政局,各省管县(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本人应按照民发〔2009〕16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材料,1式3份(A4纸),附本人2寸彩色照片4张,递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样式附后),连同有关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辖市民政局。
三、省辖市民政局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呈报的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到省辖市民政局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
四、省辖市民政局根据医院检查结论,对于原军队医院证明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不予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经检查对于原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材料及数据信息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省民政厅收到省辖市民政局呈报的备案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将材料逐级退回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表及有关材料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1份,其中有关原始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保存。
附件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