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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出台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时间:2010-08-10 来源:河南省民政厅
    近日,洛阳市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首次出台洛阳市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洛阳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社区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社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一是明确了考核对象。将全市158个社区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聘用人员和各城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下派到社区工作的人员全部纳入考核。二是制定了考核内容和标准。采取百分制,按照制度建设、服务居民、内部管理等,明确了加分条件和否决条件。三是明确了考核组织实施单位。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具体由三部分组成,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评价(占30%)、所在居委会评价(占30%)、社区居民评价(占40%)三部分组成。由所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绩效考核办牵头,区委组织部、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每年年终考核1次。四是制定了考核奖惩具体措施。社区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的,分别按照12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否决的,取消年度绩效奖励。连续2年考核结果不称职的,有关部门可按照有关程序解聘或提请本人辞职。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