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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9-03 来源:厅办公室 社会救助处

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分总则、规划建设、服务对象、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工作人员和附则七个部分,分别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监督管理、规划建设、服务对象、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和工作人员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责任明晰。明确了乡镇长是农村五保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应建立健全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依托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定期走访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二是服务机构设施健全。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建有开展供养服务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厨房、餐厅、卫生室、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公用洗衣间和公共卫生间等。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适合服务对象使用的健身器材。三是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民主管理、环境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四是明确工作人员配备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和规模配备,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机构负责人由乡镇政府选派,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择优录用。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认定的职业资格。五是明确管理经费、人员工资支付渠道。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