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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7-20 来源: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99号)安排,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豫民明电〔2010〕67号)和《关于对民政部检查验收我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豫民文〔2010〕328号)要求,省厅决定对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
    (一)地名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地方性标准制定情况,地名命名、更名等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地名拼写规范化情况,地名文化建设情况。
    (二)地名标志工作。主要包括县(市、区)乡(镇)各类地名标志设置数量和完成比例,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情况,《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地名规划工作。主要包括各级建制市及县人民政府驻地地名规划编制完成情况,地名规划成果质量,地名规划执行情况等。
    (四)数字地名工作。主要包括地名数据库建设情况,包括各级政区建立地名数据库数量和完成比率,采集地名信息数量,图形数据配备情况,完成数据汇总上报情况;地名信息化服务情况,包括各级政区和城市建立地名网站数量和内容质量,开展电话问路、设置触摸屏等其他形式地名信息化服务的情况。
    (五)综合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各地近年来是否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纳入民政工作重点进行部署或纳入责任目标考核;是否建立本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形成跨部门协调机制;工作队伍建设情况及工作设施配备情况。
    二、检查验收方式
    (一)听取汇报。省辖市民政局向省厅检查验收组进行专题汇报。被抽检的县(市、区)向省厅检查验收组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二)查阅资料。省厅检查验收组查阅省辖市、被抽检的县(市、区)2005年以来出台的相关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地名规划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实地查看。1.实地查看省辖市、被抽检的县(市、区)的工作设施、地名设标、地名规划实施等情况。2.地名网站开通情况通过省厅上网浏览检查。3.地名数据信息情况由省厅在各地汇总到省级地名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抽检。
省直管试点县(市)为必检单位,随所在省辖市进行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要求
    (一)结合工作,深入基层。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和实地查验相结合、全面了解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要听取全面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有关文件和原始资料,更要走街串巷查看具体落实情况。
    (二)严肃认真,不走过场。通过检查要掌握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检查验收要轻车简从,中午禁止饮酒。
    (三)认真反馈,及时总结。检查验收结束后,各检查组应向省辖市民政局及时反馈检查验收意见,并形成书面检查验收材料。检查验收情况将由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省进行通报,适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并向民政部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及人员分组、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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