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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时间:2011-08-23 来源:社会救助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11]1298号)(简称联动机制),该意见自2011年8月12日起施行。
(一)总体思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原则,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保障对象。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联动机制的启动。一是在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准确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的影响。二是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2011年,各省辖市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省辖市政府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4%以下时,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时,各省辖市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各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提高保障标准后,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一是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为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各省辖市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为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贴额度的具体比例。二是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为现行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各省辖市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为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贴额度的具体比例。三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为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现行标准的一定比例。
(五)资金保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向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从本级财政、历年资金结余、价格调节基金等多渠道解决,省财政对启动联动机制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