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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名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1-11-2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名数据库管理,规范数据录入、维护和使用行为,确保数据库数据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有效,根据民政部地名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数据库,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在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立地名信息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由计算机储存、检索的文字、图片、图形(包括不同比例尺的电子矢量地图和遥感影像数据)、视频、音频等数据信息。
    第三条 为实现全省区划、地名、界线数据资源共享,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地名数据库建设中应严格执行民政部公布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实现图形、属性数据的字段名称、长度、类型等数据项的统一。
    第四条 地名数据库数据信息是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重要的地名档案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数据库建设的领导,并对本级数据库的数据完整、准确,运行安全、有效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属性数据库数据采集、录(导)入和图上位置的关联、核对。
    第六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建库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开展本地城区1:1万以上大比例尺电子地图配备与制作,完成1:5万电子矢量地图基础数据的核对、补征整理工作,以及本级属性数据库与图形数据库的关联和本级数据库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七条 省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全省图形数据库建设、省级属性数据库与图形数据库之间的关联和全省地名数据库代码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地名数据库基本库建设并下发市、县两级使用和更新;负责全省地名数据库数据汇总工作,并上报民政部国家地名数据库。

第三章  地名数据录入

    第八条  地名数据由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两部分组成。属性数据包括行政区划信息、地名信息、界线信息等相关的各种文字、数字信息、图片信息;图形数据包括不同比例尺的电子矢量地图和遥感影像数据各条数据可以连接文字和图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信息。
    (一)区划信息包括本级当前行政区划的基本信息(行政区划图、行政区划概况、行政区划统计、行政区划沿革等)、区划调整请示和批复、附图等信息。
    (二)地名信息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及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水力电力通信、纪念物与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标牌、地名变更情况等信息。
    (三)界线信息包括国务院、省政府批复、双方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报批联合勘定的边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毗邻双方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边界线协议书及协议书附图、三交点协议书、上级人民政府关于边界争议裁决意见、界桩登记表、界线联检报告、界桩照片以及历次区划调整的勘界成果等信息。
    第九条  地名数据录入要严格按照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要求进行。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民政部统一下发的地名数据库录入标准采集录入,不得擅自在地名数据库项目表结构中增加、删除、修改有关字段,不得擅自增加、删除、修改地名数据库中的指标。

第四章  地名数据更新

    第十条  地名数据信息应定期按国家地名数据库标准进行更
新。一般在年度末或下一年度初进行数据更新。
    第十一条  地名数据更新工作程序:
    (一)由省级地名数据库分别导出县级地名数据库数据,分
发各市、县(市、区);
    (二)各市、县(市、区)以下发的地名数据为基础,更新本级地名数据库;
    (三)市级地名数据库汇总本辖区市、县(市、区)地名数据,并上报省级地名数据库;
    (四)省级地名数据库汇总各市地名数据,按照国家地名数
据库数据标准整理后,导出数据并上报国家地名数据库。
    第十二条  地名数据更新包括地名属性数据、地名图形数据的更新、补充、修改和图库连接等。
    第十三条  地名数据更新内容主要内容:
    (一)区划管理
     1、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设立(变更、废止)年份、情况简介、行政区域、上级行政区、下级行政区;
     2、经济指标:
     (1)市、县(市、区): 统计年份、地区面积、建成区面积、总人口、人口密度、城镇人口、乡村人口、政府驻地人口、上级行政区、下级行政区、村委会数、社区(居委会)数、GDP、财政总收入、城镇化水平、绿化率、人均绿地面积、道路铺装率、自来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
    (2)街办、镇、乡:统计年份、地区面积、建成区面积、总人口、人口密度、城镇人口、乡村人口、政府驻地人口、下级区划个数、村委会数、社区(居委会)数、城镇化水平、道路铺装率、自来水普及率。
    (二)地名管理
    (1)行政区域:代码、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设立(废止)年份、地名含义、历史沿革、上级行政区、下级行政区;
    (2)群众自治组织:代码、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地名
含义、历史沿革、人口、面积、下级组织、辖区范围、所在行政区;
    (3)居民点:代码、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地名含义、历史沿革、人口、面积、所在行政区;
    (4)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水系、地形等根据实际采集、更新。
    (三)界线管理
    (1)界线:代码、名称、长度、起止点、界桩颗数、年度联检文档;
    (2)界桩:编号、代码、坐标、经纬度、类型、材质、位置、变更历史纪录等。

第五章  地名数据库维护

    第十四条  省级地名数据库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市、县级地名数据库由本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市级民政部门除指定地名管理人员负责外,应配备1~2名计算机操作技术人员;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指定1名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的工作人员负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地名数据库管理部门应保持地名数据库正常运行,定期检查设备(硬件、软件)运行状况,及时升级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和相关设备。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运行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报请上级管理部门解决。

第六章  地名数据库安全

    第十六条  “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和各类地名属
性数据、图形数据均系秘密或机密资料,各级地名数据库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地名数据库中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应履行审批手续;提供涉密的数据特别是地图数据必须进行解密处理。
    第十八条  要定期用光盘、移动硬盘等不同介质进行数据备份并加以妥善保存,并登记保管有关保密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严防丢失泄密。
    第十九条  开展地名数据年度更新或重要更新工作前,应先备份原有数据,并注明日期时间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处理、储存数据库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各级地名数据库管理人员应设置系统登录口令和管理权限,系统登录口令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管理人员变更应及时履行交接手续,更新系统登录口令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向上级地名管理部门报送地名数据,一律采用保密移动存储介质(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按保密要求专人递送,不得采用网络方式报送数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地名数据库建设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确保全省地名数据库信息安全、完整和可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2011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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