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省民政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时间:2012-05-02
来源:厅办公室
豫民文〔2012〕153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2012年省民政厅推进依法行政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
现将《2012年省民政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2年省民政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2年,全省民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省厅年度工作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2〕42号)和《2012年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强依法行政理念,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民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进法治民政建设,为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全面落实“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在4月最后一周,继续集中开展“全省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民政,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主题,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要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基本权益,使广大民政工作对象了解并自觉遵守民政法律、法规,提升民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的支持度。
2、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完善和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自学法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等制度,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专题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
3、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民政干部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利用讲坛、论坛、集中培训和以案释法等形式,不断强化民政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职权法定意识、程序合法意识、法律风险意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4、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配合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办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法律进民间组织”活动,依法规范和促进民间组织建设;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配合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办公室组织开展“民主法制村”、“民主法制社区”的创建活动。
二、加快推进职能转变
5、加快推进民政管理服务方式转变。积极探索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快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救灾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加快培育社会组织,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探索民生保障、福利慈善、社会组织、专项事务管理等方面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引导、提供管理服务信息等新型管理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6、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制度。为社会和群众办各种实事好事要注重符合必经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民政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7、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依法规范,积极推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8、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社会评议制度。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做好与民政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务信息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政务信息的需求。搞好民政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民政有关工作情况以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措施。
9、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和预案体系,推进应急平台建设,提高灾害救助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转型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处理群众行政诉求的能力和水平。
三、努力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10、加快推进民政法律制度建设。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加强协调,加快推进民政法律制度建设,力争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配套的我省地方民政法律制度体系。注重通过立法解决全省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适时将条件成熟、群众期待、事业急需的立法项目适时上报,争取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完成《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和送审工作。认真做好《河南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和《河南省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的调研、论证和修订的准备工作。
11、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完善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向社会公布。
12、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15日内,应按规定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确保合格率和备案率达到100%。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或废止滞后、失当、不适应民政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与上位法(上级文件)相抵触的,要及时清理。开展行政强制依据的清理。做好民政法规的编辑整理工作,编印民政专业法规汇编。
四、规范民政执法行为
13、依法规范民政行政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做到职能理顺、业务衔接、运转有效,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14、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民政行政管理活动由民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行使。民政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民政行政执法活动。
15、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使用法律文书符合法定形式。强化程序意识,明确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先取证、后裁决,行为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格履行告知、回避、陈述申辩、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行政处罚告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
16、深入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化工作。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组织起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底前印发全省民政系统,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组织开展对《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等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检查。
17、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取证规则。按照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要求,明确调查取证的权限、程序和相应的义务,所取得的证据,应当客观全面,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印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应当是合法取得、确实充分,并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取得的证据,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18、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要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各类行政执法案卷应分门别类,一案一卷,妥善保管。行政处罚案件,应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各环节形成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立卷归档;行政许可案件,应将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环节的法律文书和资料立案归档。
五、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9、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民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民政执法事项逐一进行分解,列出每一项工作的依据、工作程序、执法责任,并相应实施考核、监督、奖惩、过错追究。
20、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公开办理时限及条件,公开申请、受理、审批等流转过程的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办事纪律,公开办理结果,公开服务承诺和监督方式。
21、认真做好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完善考核评议机制,按照省政府、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作为衡量民政执法人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与干部晋级、晋升、奖惩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评议考核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22、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及时查处、纠正各级民政部门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对于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事件中调查出的问题,各级民政都要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23、加强层级监督。建立健全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强化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加强民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影响重大的,特别是涉及到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有效的实施。
24、健全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及时回复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民政部门实施的专门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加强行政应诉工作;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认真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政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处理。
25、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的问题。加强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信访处理规则,督查信访事项办理。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提出完善、调整相关政策的建议。对于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
26、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水平,落实必要的办案条件。畅通复议渠道,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反映诉求。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于在复议和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问题,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建立案件上报备案制度,本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及时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上级民政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七、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27、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民政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法治民政建设。
28、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省厅各处(室、局)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业务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将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的重要内容。对涉及本处(室、局)业务的行政执法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不断推进民政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
29、切实加强民政法制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民政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条件的省辖市民政部门力争建立独立的法制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法制工作,注意选配通晓法律法规、熟悉民政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将其充实到民政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加快推进民政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使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加强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资源整合,探索建立民政综合执法队伍。要切实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坚持重大决策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部门,要尽快研究落实2012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于12月10日前向省厅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