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新闻 > 业务动态

洛阳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时间:2012-07-25 来源:洛阳市民政局 董华武
    一是城市低保。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1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全市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达到不低于190元,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二是农村低保。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186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156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5元,达到不低于87元,即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一类107元、二类87元、三类67元。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360元,县(市)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76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四是提标时间自20121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