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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2-10-30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近日,河南省出台了《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2〕28号),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
    《意见》要求,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工作队伍、服务设施、自治制度建设。加快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拓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与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综治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将社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在2015年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达到60%以上。
    《意见》强调,切实加大社区居委会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培训经费,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要统筹规划,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示范单位予以补助。要按照每户不低于10元的标准,保障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对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成员给予生活补贴。要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作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其他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