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2-11-07
来源:厅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省厅制定了《全省民政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全省民政系统推进
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要求,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服务型民政行政执法建设,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民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民政系统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站位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切实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在全省民政系统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行政执法形象,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转变职能,构建民政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模式。全省各级民政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运行;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依法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制约。创新民政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级民政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克服重管理、轻服务思想,将行政执法行为与服务保障群众需求相统一。要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民政行政执法模式,通过建立、落实一系列的服务型行政执法制度,推进民政行政执法从刚性化执法向柔性化执法转变,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从突击性执法向长效化执法转变,寓服务于执法过程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
(二)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各级民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及时办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申请事项。着力预防和纠正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倾向,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检查、巡查制度,规范程序,责任到人,切实解决监管缺位、不到位问题。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岗位和责任。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民政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逐步推广说理式行政执法,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三) 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一是规范民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民政行政管理活动由民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民政部门任何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民政部门依法委托,不得行使民政行政执法权。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严格履行告知、回避、陈述申辩、说明理由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听证、取证、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告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备案等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民政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备的各类专业执法文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力求做到责权统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民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民政执法事项进行逐一分解,列出每一项工作的依据、工作程序,把执法责任、执法权限分解到内设职能机构、每个执法人员,责任明确到人,并相应实施考核、监督、奖惩、过错追究等办法。二是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公开办理时限及条件,公开申请、受理、审批等流转过程的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办事纪律,公开办理的结果,公开服务承诺和监督方式。三是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制定明确的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办事,作为衡量民政执法人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将过错责任追究与干部晋级、晋升、奖惩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
(五)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执法关系和谐。要改变不适应建设服务型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思想、执法习惯和方式方法,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注重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取提醒、示范、协商、建议、劝导等方式,指导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实现行政指导与严格执法相得益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向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政策、信息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实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某种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要通过电话、短信、文件等形式,向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提示、解释、告诫,促使其及时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在作出处罚的同时要针对违法事项,向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分析违法的原因,帮助其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对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影响重大的行政执法案件,民政行政执法部门要进行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执法关系和谐。要改变不适应建设服务型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思想、执法习惯和方式方法,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注重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取提醒、示范、协商、建议、劝导等方式,指导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实现行政指导与严格执法相得益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向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政策、信息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实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某种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要通过电话、短信、文件等形式,向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提示、解释、告诫,促使其及时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在作出处罚的同时要针对违法事项,向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分析违法的原因,帮助其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对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影响重大的行政执法案件,民政行政执法部门要进行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六)推进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各级民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防止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要做到着装整洁,向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开展执法工作的目的、方法,并做到举止得当、语言文明,遇到紧急事件和对方的过激言行,要态度平和、理性处理。加大民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力度,采取有效形式依法公开民政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结果,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民政行政执法权的运作,更广泛地参与民政行政管理,更直接地监督民政行政执法行为。
(七)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水平,落实必要的办案条件。畅通复议渠道,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反映诉求。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于在复议和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问题,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建立案件上报备案制度,本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及时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上级民政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文〔2010〕33号)要求,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民政部门的有关职责,建立由各级民政部门负总责、民政部门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到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在涉及民政行政争议和与民政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中,明确调解范围、梳理调解事项,坚持调解先行,综合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式,依法化解民政行政争议和纠纷。
(八)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民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各级民政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区域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每年清理、认定行政执法主体,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并向社会公布,防止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不合格人员从事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乱执法、乱检查等行为。各级民政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违法人员依法取消民政行政执法资格,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九)实行行政执法风险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失。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执行法定程序外,还要从合法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或者评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分析、查找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风险、政绩追究风险、行政诉讼败诉风险、行政赔偿风险、承担刑事责任风险、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培训,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1月-2013年3月)。要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以会代训、知识竞赛、自学等形式,组织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服务型民政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通过学习培训,切实转变民政执法理念,提高服务型民政行政执法建设的自觉性。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阶段(2013年4月-2013年12月)。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服务型行政执法制度,包含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民政行政执法制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制度,民政监察、督察、巡查制度,行政指导制度,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民政信息公开制度,法律、政策、技术、信息服务制度,文明执法制度,民政执法风险防控制度,民政行政调解规程等。
(三)重点实施阶段(2013年起)。从2013年起,省厅将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安排和各地工作实际情况,从方案确定的主要内容中选取2-3项作为重点,强化措施,着力完善,扎实推进服务型民政行政执法建设。
(四)督导检查阶段(自2013年起,每年10月至12月)。省厅将推进服务型民政行政执法建设纳入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自2013年起,在每年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中对各单位开展服务型民政行政执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查促改,深入推进服务型民政行政执法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推进落实。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民政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常抓不懈。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具体的实施方案,于2012年12月前报省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抓好组织协调、宣传培训、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督导检查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梳理民政执法依据,明确民政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内容和范围,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力争民政系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把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加强对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总结推广各地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确保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扎实有序进行。研究制定激励约束办法,对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粗暴等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