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迅速开展全省社会力量收留孤儿弃婴行为排查及加强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1-07
来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关于迅速开展全省社会力量收留孤儿弃婴行为排查及加强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2013年1月4日,兰考县城关镇一处民居发生火灾,房主袁厉害私自收留的7名人员在火灾中伤亡。其中,1名20岁左右成年被收留者及6名5岁以下儿童死亡,另有1名10岁左右儿童转往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目前已脱离危险。此事发生后,省政府、民政部领导高度重视,均在第一时间作出指示和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我省人口多,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薄弱,民间私自收留孤儿弃婴行为时有发生,且目前正值隆冬季节,人员集中场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儿童较为集中场所。为进一步规范民间收留孤儿弃婴行为,并加强孤儿弃婴较为集中的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民间收留孤儿弃婴行为的摸排工作。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迅速对本辖区内未与民政部门合办的各类组织或个人私自收留、容留孤儿弃婴场所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包括以民间孤儿院、孤儿学校、寺庙孤儿养育院等各种名义存在,但具备容留孤儿弃婴共同生活实质行为的场所,重点核查是否经由其它部门合法批准成立,是否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是否被养育儿童确认为孤儿或弃婴。核查情况请于1月15日前形成文字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二、依法分类予以规范。对现有社会力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双方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如其以孤儿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告知其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举办,并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不符合抚育条件或不能实现与民政部门合办的,按照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有关要求,从孤儿最大利益出发,将其养育孤儿接收并安置到户籍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对于利用孤儿募捐牟利或操纵孤儿犯罪的组织或个人,迅速向同级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在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配合下,进行严厉打击,予以取缔。
三、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排查及管理。福利机构养育的大多是孤儿、孤老和残障人员,其特殊性要求福利机构更需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各地社会福利机构要于1月15日前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煤气和电器安全使用、易燃物品存放、消防器具配备、安全疏散通道设置、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设施设备安全使用、值班制度落实等情况。针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立即进行整改。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措施。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巡查、设施设备检查等项制度,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隐患。
河南省民政厅
2012年1月5日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