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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时间:2013-03-05 来源:洛阳市民政局
一是继续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预算补助35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担负,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年度个人缴费部分,从县(市、区)财政预算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是调整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保障范围、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并续缴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建国前入党且无正式公职的老党员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保险期限为1年,每年接续1次。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限额限价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乡级医院由30%提高到50%、县级医院由20%提高到35%的比例进行救助,每人每年封顶线为10000元,起付线为零。对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封顶线20000元。
三是继续实施特殊门诊救助制度。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且符合特殊门诊救助条件的,可享受特殊门诊救助政策,资金从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金中列支。救助标准按照符合特殊门诊规定的报销范围、限额限价的费用,在扣除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已报销部分后剩余部分的50%进行救助。起付线为零,封顶线为每人每年5000元。特殊门诊与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合计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000元。
四是继续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基金化管理,资金以市财政每年不低于100万元、县(市、区)财政每年不低于30万元和20万元的标准筹集,按时拨付到人寿保险公司基金帐户,委托其办理日常支付业务。保险年度结束后,该基金帐户结余部分全额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