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发展应培育与监管并重
时间:2013-04-25
来源:《人民日报》(2013年04月24日 20 版)
对于那些广泛存在的隐形社会组织,应积极探索解决方案,规范发展;同时,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成效显著,在促进就业、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积极参政议政、扩大民间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6.2万个,较1988年增长了100多倍;全国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99.3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885亿元。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社会组织的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对社会组织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社会组织监管体制仍需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不到位。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应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议:
中央层面加强统一指导和部署。从思想认识上更加重视、信任、接受社会组织。对于那些广泛存在的隐形社会组织,积极探索解决方案,规范发展。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范围、实施办法、评估机制。落实行业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信息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并规范登记程序。拓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推行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备案制度。因地制宜,放宽部分省份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逐步将涉外社会组织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取消设立社会组织的地域限制和一业一会的限制,鼓励竞争。允许公益性组织设立地方分支、连锁经营和必要的联合。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在办公、人、财、物方面脱钩。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要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建设,形成登记备案、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健全评估机制。严肃评估纪律,完善评估指标,加强评估工作队伍建设,重视评估成果运用,通过分类评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适时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尽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出台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法规,适时出台网络社团登记相关法规。
出台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和措施。一方面出台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增加非政府组织取得税收减免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地方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基地。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培养一批在社会上有影响的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出台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