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出台社会养老机构用地及产权管理新政策推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
时间:2013-05-27
来源:老龄工作处
洛阳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及产权管理,确保养老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防止社会资本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变相从事商业性地产或其他经营活动现象的发生,经洛阳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民政、规划、国土、住建和财政部门联合印发了《洛阳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土地及产权管理意见》(洛民〔2012〕157号),明确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国有土地划拨,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强制性规划管理,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机构登记,土地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以此保证养老机构用地项目的持续性、合法性,确保养老设施建筑功能。此项措施是全省针对社会养老机构土地和产权管理方面出台的首项创新政策措施。目前,经洛阳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该市2012-2013年度计划安排养老机构用地49宗共126.38公顷,其中使用存量用地54.34公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72.04公顷,拓展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空间。2013年,全市新立项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20个,拟新增床位7300张,计划总投资约6.8亿元;市、县两级政府主办示范性养老机构13个,拟新增床位4200张,计划总投资约3.2亿元。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