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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立省级层面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

时间:2013-06-09 来源:中国社会报2013年6月5日头版
    本报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明确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并在全国实现“六率先”。
  率先建立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自然调整机制。自今年起,每年4月底,由省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以下称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每年7月1日起执行。每年5月底,各地根据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综合考虑维持当地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制定公布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以下称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在省级层面统一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自然调整机制,设立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差两个最低标准,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和制定,有效杜绝低保标准虚高、补差水平不落实的情况。
  率先实行低保标准自然调整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为广州市、深圳市,第二类为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第三类为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含所辖市、区),第四类为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市(台山、开平、恩平)、肇庆市所辖县。各类地区分别设立月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最低月人均补差水平。到2013年底,全省月人均城乡平均低保标准要分别达到336元、272元,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达到247元、146元。
  率先建立低保对象核定指导制度。省政府以每年各地公布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基础,测算并通报各地低保对象人数占当地人口比例的指导指标,并将其作为各地政府落实十件民生实事的参考考核指标。各地按照省的指导指标,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达不到省指导指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率先实现社保卡覆盖城乡低保对象。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广东省将逐步实现低保管理方式与社保等管理方式并轨,实现社保卡覆盖低保群体,低保对象凭社保卡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领取低保价格补贴,购买平价优惠的生活用品。
  率先将低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省长朱小丹多次强调低保工作是政府的责任,并明确要求将低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此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列入了“幸福广东”等综合考评体系考核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率先建立低保标准制定与低保资金预算联动机制。广东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实行后,各地需按照当地本年度公布的城乡低保人均最低补差水平、低保对象人数,并结合当地本年度确定的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做好低保资金预算。以有效杜绝以低保资金预算数量“倒推”低保标准、低保补差和低保对象人数等不良现象的发生。预计今年底,广东全省低保资金支出将达35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低保资金预算14.1亿元,比2012年增加3.1亿元。(张东霞)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