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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开启社会组织改革大幕《瞭望》 专访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

时间:2013-07-16 来源:瞭望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后,须更加严格地落实监管责任
在万众瞩目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专门要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这是本轮大部门制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与以往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不同之处。
今年全国两会后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提出了核心要求。一言以蔽之: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此后公布的机构改革任务分工,更详细提出了一系列限时完成的具体工作。比如20139月底前提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同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12月底前提出“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力度”的具体政策,等等。
随着本轮大部门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中国社会组织将迎来怎样的制度变革和发展机遇?公众可以预期的改革进展和不尽了解的改革难度有哪些?近期《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就此专访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
他认为,此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正当其时,凸显了中央高层对于政府职能转变规律性的把握。而且,随着近年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如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时机已趋于成熟。
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
《瞭望》:大部门制改革方案中涉及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有什么特殊意义?
李勇: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与以往历次改革相比,亮点之一就是首次提出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这是建立在充分总结建国以来历次机构体制改革的经验,越来越精准地把握政府职能转变规律的基础之上提出的。
经过2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国社会组织迅速发育成长。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从业人员一千多万,志愿者2500万,固定资产总值、年收入、年支出都突破1000亿元,涌现了一批社会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知名社会组织。从整体上看,中国社会组织已经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正不断提高。
方案及其任务分工明确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三大任务,一是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是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三是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可以说,此次改革开启了现代社会组织发展的新篇章,机遇前所未有:改革登记管理体制,降低了社会组织准入“门槛”,有助于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公平对待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必将促进社会力量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瞭望》:方案要求“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李勇:当前中国经济实体性组织有五千多万个,包括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此大的规模,管理上很有讲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独特作用,即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和商会有7万多个,还不包括下属大量的分支机构。但从现在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一些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发挥得不够理想。问题形成的原因有多种,但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社不分,行政化所致。
此次改革方案中揪住了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这个突出问题,抓得很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旨就是要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让社会组织回归社会,保持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依法行事,优胜劣汰。大家都很关心“一业多会”的改革。探索“一业多会”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引入竞争机制,以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这次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成功后,其经验可以推广到其他社会组织的建设中,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探路。
《瞭望》: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改革有何具体措施?
李勇:一是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20139月底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试点;2014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脱钩工作。发改委、民政部牵头,会同商务部、人社部、中编办等部门成立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联合工作组,目前正处于研究制定方案的过程之中。二是实施“一业多会”。20139月试点“一业多会”;201412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2015年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
监管:直接登记后的重头戏
《瞭望》:目前,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地方试点情况如何?在地方实践中,遇到什么难题?
李勇:截至2012年底,广东、北京、安徽等19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其他省份目前也在现有的政策法规框架内做着积极调整。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越来越普遍,数量越来越多。
地方实践中遇到的首要难题就是迫切需要法律依据的支撑。目前,民政部正按照方案的要求,配合国务院相关部门抓紧修订3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逐项抓好落实,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有关部门职责需要重新明确。直接登记后,随着政社分开的推进,双重管理体制下的部门职责要进行整合,职能要衔接。建立健全相关业务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真正实现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任务非常繁重。
管理机构建设不足。由于登记“门槛”的降低,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数量将会大量增加。登记数量的增加,必定会带来规范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量的增加。而目前全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队伍力量欠缺严重、信息化程度低、自身能力建设不强等问题非常突出,亟待解决。
《瞭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情况如何?
李勇:目前有关部门正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的要求,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管理条例》。
根据十八大提出的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目标,条例修订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比如要研究直接登记的范围和方式;要研究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民政部门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管理;要研究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保障其正当交往与合作,发挥其积极作用;要研究执法监察问题,明晰法律责任;要研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律和他律,等等。
《瞭望》:改革后,民政部门将采取什么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李勇:直接登记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后面还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管。直接登记之后,不是说管理都是民政部门的事情,也不是说各部门都不管了,而是要各司其职,比以往更加严格地落实监管。
目前,要建立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年度检查等制度;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维护社会组织良好发展秩序。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对守信者给予激励政策,对失信者落实惩戒制度。
此外,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条例修订出台后,我们将制订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指引和活动准则,扩大社会组织内部民主,规范选举、会议、议事、财务、信息公开、商业活动等组织行为,实行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追究制度。
扶持:新政策即将出台
《瞭望》:机构改革方案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这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政策思路?
李勇:除了直接登记外,政府将继续致力于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二中全会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移,将政府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同时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共同发展。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平等对待民办社会事业和公办社会事业。
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致力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提升服务能力。制订社会组织发展中长期规划;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合理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各地各部门人才培养规划,研究制定专职工作人员职业标准,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完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险政策,解决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实际困难;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党建活动阵地等服务平台建设。
《瞭望》: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定进展如何?
李勇:近年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取得积极成效,范围不断扩展,项目大幅增加,一些部门和地区资金成倍增长,公共服务的质量明显提高。但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亟需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财政预算、购买程序、资金监管、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规范。为此,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等多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已经起草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相关文件,目前正处于文稿的最后审批阶段。该政策的出台,将对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