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出台社会组织企业年金新政
时间:2013-07-24
来源: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记者今天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近日下发《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王建军介绍,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确立,是民政部、人社部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解除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后顾之忧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
《通知》要求,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关于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的费用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通知》要求,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按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针对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通知》要求,逐步将原补充养老保险存量资金纳入企业年金管理。
《通知》最后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企业年金方案及管理合同备案工作,并对社会组织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可将企业年金实施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考量指标之一。(通讯员和慧卿 沈新华)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