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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政严防“骗保”“人情保”

时间:2013-08-06 来源:河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 红)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产的城镇居民不得吃低保;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低保,不再向村(居)委会提交申请,而是直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经办人近亲属如享受低保待遇,必须登记备案……8月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的规范化管理。

  ●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产不得吃低保

  家庭成员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将成为申请低保的认定标准。

  《意见》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其中,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债权、其他财产等。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产的城镇居民原则上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标准将建立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申请低保要经过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三级审批。今后,低保的审核审批将由原来的三级流程变为两级流程:从2014年起,我省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据悉,这将使低保审核审批更加规范,避免“骗保”行为。

  ●建立低保家庭“信息库”

  传统低保审核,主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此次《意见》要求,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十二五”末,全省要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

  ●经办人近亲属吃低保须备案

  我省首次建立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今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的近亲属如享受低保待遇,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同时,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具体来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保障对象,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为了保证《意见》的落实,省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③12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