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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时间:2013-08-13 来源:漯河市民政局
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减轻物价上涨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做好当前民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漯河市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市区(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5元,两县(舞阳县、临颍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按照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自行调整,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5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920元。
为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区将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对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认定,并重新核定低保对象应该享受的低保金额;及时办理新增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对经审核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坚决退出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应退尽退。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