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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低保若干热点问题的问答

时间:2013-08-20 来源:中国社会报2013年8月15日第3版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在这一过程中,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一度成为地方正常开展工作的困扰。对此,本报记者日前致电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就其中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本报记者
问:能否直接从低保金中扣钱,用于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坚持的是农户自愿的原则,农民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不得强制。如果直接扣除,不符合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因此,不能直接从低保金中扣钱,用于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或新农保等。
问:对不履行村里规定的特定义务活动的申请对象,能否纳入农村低保?
答:根据农村低保具有覆盖范围的全民性和实施救助的无偿性等特征要求,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时不能以是否履行特定的义务为条件来约束申请对象。但是鼓励低保家庭成员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积极参加劳动,实行生产自救。
问:为什么农村低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施保?
答:一是家庭保障是当前我国居民重要的保障形式,宪法、婚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家庭成员的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二是家庭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承包土地、山林、草场等集体资产,所得收益归家庭所有。所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低保、核算家庭收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延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
问:申请农村低保为何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
答:一是农村低保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照属地进行管理,不仅便于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评议、审核、审批,而且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过程中,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二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力状况都存在较大差异,在目前我国经济状况还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社会群体建立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群众基本生活所需。
问:对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人员,该如何办理农村低保?
答: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农村低保的证明,可以向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的,按当地政策规定办理。
问: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或家庭中持有非农村居民户口的成员,该如何办理低保?
答:如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对于家庭中分别持有非农业和农业户口的成员,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问:对在院校(包括外地院校)学习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能否纳入低保范围?
答:对于在校(包括外地院校)学习且无工资收入、仍需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可以按家庭成员计算,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问:对虽然拥有同一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人员,该如何进行家庭人口核算?
答:对于虽然拥有同一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家庭,在计算家庭人口时,应当剔除这部分人口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的人均收入。
问: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家庭能否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答: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家庭如果进行了如实申明、乡镇政府进行了单独登记、县级民政部门逐一进行了入户调查,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也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