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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解读我省城乡居民申请低保新政策

时间:2013-08-26 来源:省政府门户网站

 

访谈视频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低保的规范化管理。那么,新政何时实施,我省申请低保的程序和认定标准是什么,哪些人能够享受低保,在对低保对象的监督上又有哪些办法和举措?针对这些问题,省政府门户网站将联合大河网、河南日报《焦点网谈》特邀河南省民政厅副厅长李长训参加专访活动,对《意见》进行权威解读。

  主题:解读我省城乡居民申请低保新政策

  时间:2013年8月20日下午15:30(星期二)

  地点:河南日报报业大厦

  嘉宾:河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李长训

  

访谈现场

 

  省民政厅副厅长 李长训

  8月20日,河南省民政厅副厅长李长训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对我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进行权威解读。

  【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成基本条件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李长训表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户籍状况。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须是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是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以实际核定收入计算。

  三是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债权、其他财产等。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原则上不得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产。

  【申请】

  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申请

  李长训介绍,从2014年起,我省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审核】

  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结果公示缺一不可

  李长训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他还表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发放】

  农村低保将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

  审批程序完成后,低保资金如何发放?李长训说,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不能按月发放的,可以按季度发放,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放到户。

  【监督】

  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在谈及低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李长训表示,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对本村(居委会)低保对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记者 黄亮)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