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下发明电贯彻落实豫政〔2013〕51号文件
时间:2013-08-26
来源:社会救助处
8月中旬,为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贯彻省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以下简称豫政51号文件),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3〕51号文件的通知》(豫民明电〔2013〕224号),就贯彻豫政51号文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摆正位置
国务院、省政府专门就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这一专项工作下发意见,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意义。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通过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来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民政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和救助资金发放等环节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扬民政系统敬业务实的优良传统和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扎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加强沟通,紧密协作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豫政51号文件精神,对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问题等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当地贯彻落实豫政51号文件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三、规范程序,确保公正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公示”的办法认定保障对象,提高核查的有效性,杜绝虚报冒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把有限的惠民资金用到确需救助的困难家庭。
一是各地要认真执行审批结果的长期公示制度,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便于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抓紧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防止“关系保”、“人情保”。三是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自查自纠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