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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出台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办法缓解医疗救助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时间:2014-05-14 来源:焦作市民政局

 

为缓解焦作市困难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日前,《焦作市困难群众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全市投入1000万元资金为15万困难群众购买商业保险。此办法在我省尚属首例。

一是划定了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凡具有我市户口并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均纳入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范围。

二是规定了医疗救助对象报销比例。商业医保办法实施之后,医疗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基本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和民政部门按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并在个人承担5%医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赔付,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在现有基础上可报销赔付到95%

三是简化了医疗救助对象出院程序。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完毕出院结算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可以通过医保和新农合结算系统及“一站式”救助结算平台按一定比例报销和救助,定点医院通过结算系统扣除个人承担的5%医疗费用后,剩下的符合政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赔付。从定点医院转院到非定点医院救助或在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建好“一站式”救助结算平台期间,医疗救助对象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和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可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