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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民政局细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条件

时间:2014-07-11 来源:巩义市民政局

为切实将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转化为为人民群众谋福祉的过程,解决好群众热切期盼的实事,依据我市低保制度,结合工作中群众普遍反映的实际困难,细化低保申报条件,将以下七种特殊情况纳入低保申报范围,确保真正困难的家庭能得到救助。

一、城乡居民夫妻双方都在60岁以上(双方均无退休金等固定收入,或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身体患重病、重残(因病因残生活不能自理):1、双方均重病、重残。有两个以下(含两个)正常子女,且子女就业能力一般,父母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2、单方重病、重残,另外一方健康状况一般。只有一个正常子女,且就业能力一般,父母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就业能力一般是指:非公职人员、个体企业主等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

二、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患重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常年治疗的:

1.患者为成年人,就业能力一般,患病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和就学期间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2.患者为未成年人,由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抚养的,患者本人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三、就业年龄内,夫妻一方重病、重残,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另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家庭成员中没有其他劳动力的,其家庭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四、有暴力倾向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固定收入的,病人及监护人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五、计划生育独女户和双女户,夫妻双方均在60岁以上,女儿全部外嫁,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六、户口迁至巩义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满三年,并且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成年、未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父母收入不计入在内。

    本补充规定自201471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