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4-08-20 来源:厅救灾处
豫民〔2014〕2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部门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民政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月6月30日
 
 
河南省民政部门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是指突发性自然灾害从风险出现、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启动救助应急响应、协助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应急救助受灾群众等相关工作为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577号令)和《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应急救助原则
(一)分层级响应管理的原则。
(二)上下级救灾预案和工作规程相互衔接的原则。
(三)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四)重点救助受灾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的原则。
二、救灾预警响应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灾害管理部门发布的灾害风险信息,积极与气象、水利、国土、农业等部门进行会商,分析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研判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机制,并将预警响应情况报省民政厅。
三、灾情信息报送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迅速上报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省辖市民政部门报告,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向省民政厅报告。
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人)、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二)省辖市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应迅速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工作,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汇总数据(含分县级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三)省民政厅接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应迅速完成灾情数据审核与汇总工作,2小时内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省辖市、分县级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当出现突发性自然灾害,省民政厅启动应急响应时,省民政厅和灾区省辖市、县级民政部门开始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省辖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向上一级报告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当我省出现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民政部进入三级救灾应急响应(省民政厅进入二级救灾应急响应)时,省民政厅每4小时向民政部报告一次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和一级响应(省民政厅进入一级响应)时,省民政厅每2小时向民政部报告一次最新灾情。
四、应急救助响应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民政部门根据灾害严重程度与发展态势,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上下级民政部门启动的救灾应急响应级别要相互衔接。
(一)县级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与发展态势,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2及时协助将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到当地应急避难场所和其
他安全地方,保障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1)通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调运及搭建帐篷或简易棚等方式;采取组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
(2)为受灾群众提供方便食品、粮食、蔬菜等,保证受灾群众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燃料等,保障受灾群众的取暖。
(4)保证受灾群众有干净的饮用水。
(5)保证因灾伤病的群众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4.在24小时内,向省辖市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救灾需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向省民政厅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1)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
(2)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
(3)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二)省辖市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与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本级救灾应急响应,并督促和检查县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及时向灾区派出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救灾工作的开展。
3.根据灾情和救灾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在48小时内向省民政厅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救灾需求。汇总并报告的主要内容:
    (1)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
    (2)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
(3)提出上级支持的请求;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三)省民政厅
1.根据灾情与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本级救灾应急响应,并督促和检查灾害发生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灾情严重,省政府救灾投入难以解决灾区困难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应向中央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五、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省民政厅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应立即制定拨款方案,商财政厅确定后,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文拨付。中央和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在5日内下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省民政厅在拨款文件下达后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并在救灾应急资金下拨15日内向民政部报告分县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
    (二)省辖市民政部门收到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拨款文件后,应会同财政部门,在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省民政厅报告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县级民政部门包括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发放到灾民手中,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上级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救灾应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省民政厅
1.督促和检查各地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督促和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主要内容是:
(1)地方政府通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调运及搭建帐篷等方式;通过组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等方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的情况。
(2)地方政府动用本级救灾预备金,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的情况。
3.督促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下发救灾款,并进行通报。
4.督促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
(1)监督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方向:灾害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防止平均分配、截留、挪用和有偿使用。
(3)监督和评估救灾款物的使用效果:听取受灾群众的意见,查看救灾的效果,评估受灾群众的满意程度和社会的反映等。
5.以省级救灾应急资金拨款文件下达日期为准,15日后通报省辖市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分配和使用救灾应急资金情况。
6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随时对各地中央和省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和省救灾款物的省辖市,再次拨付救灾资金时,将按上次滞拨或违规资金数量等量扣减,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省辖市民政部门
1.督促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督促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落实各项救灾措施的情况。
3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在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受灾
群众手中,并进行通报。
(三)县级民政部门和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
1.督促和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
(1)督促和检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到户情况。
(2)检查基层救灾款物发放程序,是否坚持了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3)救灾款物发放的公示,必须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时段、公开救助数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必须实行专帐管理,领取款物时要签字按指印。在特殊情况下,如不能在发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时予以公示。
2.要将每笔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时间、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况登记、建档,以备查核;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和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救灾工作监督员,监督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
七、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编制和实施
(一)本工作规程由省民政厅救灾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然灾害变化情况和《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按程序报批。省民政厅救灾处依据本工作规程,参照《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编制实施《河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要依据本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本地的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报省民政厅备案。
八、应急值守
自6月1日开始,各地民政部门进入24小时汛期应急值班状态,至9月30日结束。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应及时向省厅报告辖区县级以上值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印发的《河南省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