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4-08-20 来源:厅救灾处
豫民文〔2014〕125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受灾人员
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1日
 
 
河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重点解决好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生活救助时段分为冬令、春荒两个时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下一年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35月),根据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09〕14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需救助情况的核查、评估及报送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对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和需救助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群众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一)县级民政部门。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要合理调配工作力量,积极组织乡(镇)、村逐村逐户,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需救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并会同农业、财政、水利、气象、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汇总冬春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乡镇级数据)。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接到下级民政部门的冬春需救助报表后,应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及有关部门,采取重点、抽样、典型等调查方法,对上报的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与农业、财政、水利、气象、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汇总本区域内冬春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县级数据)。
(三)省民政厅。接到下级民政部门的冬春需救助报表后,省级民政部门将会同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及有关部门采取重点、抽样、典型等调查方法,对各级上报的冬春需救助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召开由农业、财政、水利、气象、统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会商评估会,对全省灾害特点、灾害损失、灾害造成群众生活困难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汇总全省冬春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市、县级数据)。
(四)冬春需救助数据上报时限。
1、县级民政部门。1015前通过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备案。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1020日前通过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3、省民政厅。于10月25日前向民政部上报全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二、建立救助台帐,制定冬春救助方案
(一)建立台帐。县级民政部门、乡(镇)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以受灾群众困难类型户、救助需求、种类、数量、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建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台账必须按照民政部印制的表格填写,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户主家庭情况、需救助情况、已救助情况。
(二)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灾害导致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本级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资金缺口等因素制定冬春救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重点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切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
2、坚持重点救助重灾地区、重灾户,并统筹考虑其他地区因灾生活困难户的基本原则;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准确核定需政府救助对象;
4、按照不同救助类型户,明确救助标准,分类、分段施救;
5、本级地方政府采取的救助措施(包括:政府投入、互助互济、自产救助、社会捐助等措施);
6救助资金的筹集,存在的资金缺口及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补助资金的数额。
(三)制定全省冬春救助方案。省民政厅根据当年全省自然灾害及区域分布情况;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分析;灾害导致冬春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分析;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需救助的重点区域分析;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占总需求比例的分析;省财政需安排资金总量测算;省采取的各项救助措施等因素,制定全省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三、资金申请、拨付、时限
(一)资金申请。
1、各地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妥善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问题时,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报送申请救助补助资金的请示。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资金申请报告必须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并于1020前报省政府或省民政厅、财政厅,同时上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需求评估报告
3救助需求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因素分析主要特点、范围及主要灾情数据
⑵灾害给粮食生产造成的影响,粮食减产区域和因素分析;
灾区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
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需求评估方法;
⑸本级政府救助资金投入数量,与实际救助需求资金缺口数量。
(二)地方本级救助资金拨付。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切实落实好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筹措的工作体制。在中央、省救助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已经制订的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本级财政救助预算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
(三)中央、省救助资金拨付。
1、省级。接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后,根据全省冬春需救助评估结果和冬春救助方案,制定补助资金项目和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财政厅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综合因素分析,制定全省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总体方案,并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办理拨款事宜,联合印发拨款通知。冬春救助资金分两批下拨: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2月底前下拨,春荒救助资金应在下一年春节前后下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拨款文件应抄送国家财政部、民政部,省政府办公厅,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审计厅。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后,要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本级财力,认真落实好本级匹配资金,根据本级冬春需救助评估结果和冬春救助方案,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审批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备案。要根据上级下拨的救助资金和本级匹配资金情况,进一步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15日内下拨至县(市、区)、乡(镇)。
3、县(市、区)、乡(镇)。接到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后,要根据上级下拨的生活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匹配情况,进一步核实冬春政府救助对象,完善原救助方案,明确实际款物救助标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1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救助款物发放
(一)救助对象、标准的确定。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发放救助款物。基层民政部门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原则,发放救助款物,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地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救助款物的发放领取,必须由救助对象本人在救助花名册或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上签字(盖章)。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发放现金要尽量通过银行发放。
(三)推行灾民救助卡片制度。《灾民救助卡》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助情况(人数、救助时段、款物数量)、实际救助款物的发放情况等内容。灾民救助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盖章后生效,救助对象可凭《救助卡》随时领取救助款物
五、监督、检查
(一)建立通报制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拨付时限要求,逐级上报本级财政、民政部门拨款通知,建立资金拨付通报制度。省民政厅在拨款通知下发15日后,将根据各地上报的资金拨付情况,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冬春救助资金实际分配和到位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不及时下拨中央、省冬春救助资金的地方,省级在安排当年新灾救助资金时酌情给予扣减。
(二)监管督查。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冬春救助资金的分配、投向和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冬春救助期间,要采取随时、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深入到乡(镇),进村入户,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款物的发放,以及已救助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效。
(三)向社会公示。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宣传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政策,加大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已救助情况报送。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规定,逐级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2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分别于3月1日和6月1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分别于3月5日和6月5日前报省民政厅。
3、省民政厅。接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全省数据,分别于3月10日和6月10日前报民政部。
六、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
在冬春救助期间,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中期和终期绩效评估,并在6月上旬形成文字报告逐级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负责汇总形成全省冬春救助工作终期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资金安排,采取的措施,实际救助效果(与上年同期相比),存在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和建议。
 
附样表: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样表1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号:民统表5
制定机关:民政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67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地(市)___________县(市、区)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指标名称
代 码
计量单位
数 量
1
乡村人口
E001
 
需救助人口
E002
 
其中:需口粮救助人口
E003
 
       需衣被救助人口
E004
 
       需取暖救助人口
E005
 
       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E006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
E007
万元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
E008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辖市民政局上报时应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2.“需救助人口”为需救助的总人数,须剔除重复统计人数。
3.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E002≤E003+E004+E005+E006。
样表2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号:附表3
制定机关:民政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67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地(市)___________县(市、区)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户主家庭情况
需救助情况
已救助情况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
家庭类型
家庭人口
需口粮救助人口
需救助口粮数量
需衣被救助人口
需救助衣被数量
需取暖救助人口
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已救助口粮人口
已发放救助口粮数量
已支出口粮救助款
已救助衣被人口
已发放救助衣被数量
已支出衣被救助款
已救助取暖人口
已支出取暖救助款
其他已救助人口
其他已支出生活救助款
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单位
公斤
公斤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备。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5栏≥11栏;6栏≥12栏;7栏≥14栏;8栏≥15栏;9栏≥17栏;10栏≥19栏。
样表3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号:民统表6
制定机关:民政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67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地(市)___________县(市、区)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指 标 名 称
代 码
计量单位
数 量
1
各级下拨中央、省冬春补助资金时间
F001
年/月/日
 
各级下拨中央、省冬春补助资金文号
F002
——
 
已救助人口
F003
 
 其中:已口粮救助人口
F004
 
       已衣被救助人口
F005
 
       已取暖救助人口
F006
 
       已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F007
 
本级财政已安排资金
F008
万元
 
上级财政已安排资金
F009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辖市民政局上报
时应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2.本表前两项“下拨上一级冬春补助资金时间”、“下拨上一级冬春补助资金文号”
由各级民政部门逐级填报。

3.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F003≤F004+F005+F006+F007;F003≤E002;F004≤E003;F005≤E004;F006≤E005;F007≤E006。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