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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用地的通知

时间:2014-12-01 来源:社会事务处
豫民〔2014〕1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用地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公墓作为殡葬改革的重要配套设施,可有效解决遗体火化后骨灰的安葬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对推动和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而公墓用地的合法规范又是公墓健康发展的首要条件,为确保公墓的健康有序发展,消除公墓发展的重要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公墓用地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墓用地问题规范如下:
一、关于经营性公墓的规范
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经营性公墓,要根据公墓用地情况,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征用土地手续。一是新批准筹建的公墓,要按照省厅筹建要求,在筹建期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土地部分征用的公墓,要按照公墓批复面积,抓紧完成剩余部分土地的征用手续;三是租用土地的公墓,要积极与出租单位协商,尽快办妥土地征用手续,解除租用合同;四是与有关村委会合作,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公墓,其土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五是所用土地为政府划拨或虽无划拨手续确为接管原城市公共墓地的公墓,要与所在地区的民政、国土等部门协商,完善相关手续,确定公墓用地性质和管理方式。
二、关于公益性公墓的规范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与当地国土部门协商沟通,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2014年3月10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