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指导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就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配套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顺应农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增强做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完善自治,党政主导、社会协同,城乡衔接、突出特色,科学谋划、分类施策,改革创新、依法治理。
《指导意见》明确,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工作任务是:一、完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农村社区建设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发动农村居民参与,同时不改变村民自治机制,不增加农村基层管理层级。二、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三、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建立县级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任职、驻点包户制度。四、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加强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建设,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各项法治工作,探索整合农村社区层面法治力量,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五、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健全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推进农村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逐步构建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六、推动农村社区公益性服务、市场化服务创新发展。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加农村社区志愿服务,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七、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发展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丰富农村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八、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强化农村居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和良好风气。
《指导意见》就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分类指导,落实扶持政策,强化人才支撑,及时总结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定数量具备条件的试点县,选择不同类型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将试点工作延伸到自然村层面,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