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6-02 来源:政策法规处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民政事业从理念到方式的重大转变,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目前,全省民政事业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完善。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要求及民政工作对象的热切期待相比,我省民政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民政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一些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民政法律体系不完善,民政地方立法与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紧密;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的现象依然存在;基层民政部门法制力量薄弱、没有独立法制机构甚至没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民政事业发展的巨大障碍。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我们加快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步伐。全省民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法治信仰、用好法治方式,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依法保障民政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把民政工作引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二)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省民政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循法治要求,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各项部署,以推进民政部门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形成完备的民政法律体系、高效的民政执法体系、健全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和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为重点,全面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为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依法全面履行民政职能
(三)依法履行民政职能。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法治建设引领规范民政事业发展,全面推进民政权力、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切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服务。
(四)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和精简效能的要求,认真核实民政部门权力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符合法治精神,真正做到依法确权。对存在部门职责交叉的事项,要加强衔接协调,明确权限责任。要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市、县民政部门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民政部门权力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提高民政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民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权限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法定权限决策、违反程序决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重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的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强在豫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三、积极推进民政地方立法
(七)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要按照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要求,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重点完善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减灾救灾、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优抚安置、殡葬管理、婚姻收养登记、行政区划、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老龄事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同时将立法权限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民政部门要抓住此次机遇,积极与当地人大沟通协调,重点推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等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争取列入本级人大首批立法计划。在民生重点领域,为更好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民政部门要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民政领域新问题,中央层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省、省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推动当地人大在立法权限内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八)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征集、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社会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等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及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立法草案要尽可能全面具体、明确清晰,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科学编制2015-2020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推进民政立法工作。
(九)严格管理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加快制定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
(十)注重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要按照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民政法律制度,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重大经验和做法,逐级上报至民政部,推动上升为法律制度。
四、深入开展民政法治宣传教育
(十一)加强民政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全员培训,集中学习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要相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制度专题培训。要把法治培训作为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必备内容。
(十二)加强普法宣传。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集中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收尾和总结验收工作。及时编制并实施好“七五”民政普法规划。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第一时间围绕公众关切解疑释惑,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各界对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的了解。加大清明节、防灾减灾日、老年节、建军节、烈士纪念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的法律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法律进社区、法律进社会组织”等活动。
五、着力强化民政执法
(十三)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民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民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推进民政综合执法。建立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全面规范民政行政处罚程序。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执法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建立民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案卷评查,并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实行民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重大案件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法制机构应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十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核心,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执法权力、履行行政职责。把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努力实现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全覆盖。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长效机制。
(十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结合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行政执法实践,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要根据“三定”规定设置执法机构、配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权。完善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工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后果严重程度或影响恶劣程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责任。
(十六)建立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估制度。要根据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制定民政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省民政厅每年将对2-3件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3件新制定的民政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纳入省民政厅年度工作计划,由相关业务处(室、局)会同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市、县民政部门要建立相应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建立民政法治建设综合评估制度。省民政厅每年要部署法治建设综合评估工作,对本机关和下级民政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十七)推进民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要加强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民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要完善民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要健全民政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推行行政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六、构建矛盾防范和化解体系
(十八)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79号),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工作法定职责,扎实推进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履行、监督考核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权利救济和化解争议作用。
(十九)加强行政诉讼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按照规定时限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真参加庭审,配合法庭调查。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学法,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民政工作对象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机制。引导民政工作对象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改进接访方式,引导群众更多以电话、短信、书信、网络等形式信访。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构建监督问责体系
(二十一)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提高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信息公开要做到及时、准确、具体。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加大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将省、市、县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二十二)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民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确保民政法治建设有效推进。
(二十三)健全纠错问责机制。完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队伍。
(二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和专业法治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必须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法制机构建设,暂时未能设立法制机构的,应配备至少一名专职法治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要设立公职律师。法制机构应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要普遍建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发挥法律顾问在民政立法、决策、复议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民政法制干部准入制度,各级民政法制机构新录用人员,原则上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要切实发挥法制机构在民政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要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
(二十六)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民政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实增强宪法法律至上意识、权力法定意识、权责一致意识,尊崇法治、了解法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熟练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好自身职责。省民政厅将以民政执法实务为重点分级分类开展执法人员轮训,扩大培训规模,力争用3年左右将全省民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是历史赋予民政事业的重大机遇,全省民政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全面推进我省民政法治建设,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贡献。
 
 

                       2015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