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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时间:2017-12-06 来源:厅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厅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7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我厅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报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组织编制我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管理我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加强我厅网站建设,为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提供重要平台。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负责公开由本处(室、局)制作或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厅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处(室、局)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处(室、局)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处(室、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河南省民政厅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情况;
(二)我省制定的民政工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及其解读材料;
(三)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变更,社会捐赠款物、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
(六)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统计公报;
(七)重要会议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我厅拟出台的重要政策或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厅机关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我厅机关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七条、第八条主动公开和按第九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其他政府信息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暂缓公开或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我厅机关政府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 新闻发布会;
(二) 河南民政网或专项业务网站;
(三) 新闻媒体;
(四)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五)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厅各处(室、局)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厅办公室首先在河南民政网公开,同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厅机关政府信息本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本身不包含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为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信息制作部门在制作信息(这里指正式公文)时,提出信息公开要求,并在河南省民政厅发文稿纸上予以明确标注;
(二)按照发文审核程序和权限,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信息制作部门将通过保密审查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送厅办公室予以发布。
如正式公文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附文件解读材料,与文件同步审签、同步公开。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在河南民政网主动公开的非正式公文类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局)填写河南省民政厅上网信息核发,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按规定程序通过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变更或失效的,信息制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厅办公室。属于在河南民政网上公开的、已变更的政府信息,应将变更过的政府信息提交厅办公室发布,属于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下网。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我厅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河南省民政厅网站下载或到我厅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向我厅提交。
因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也可现场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向本厅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当场提交书面申请。
(二)接收申请。明确专人接收和定时上网查收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予以登记。
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三)答复申请。对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下经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和不属于本厅公开范围的,我厅作出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的,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我厅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印、刻录、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机关文明处(室、局)评选条件。
第二十四条 厅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予以督促。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起草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厅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责任处(室、局)给予书面告诫:
(一)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厅办公室发布,影响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因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厅被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