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8-25 来源:

豫民〔2014〕3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

 

 

河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豫政办〔2014〕122号),切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具体范围

(一)   行业协会商会类

业务范围在国民经济领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直接登记范围:

1、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从业人员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而自愿结成,以开展行业自律、行业交流、行业服务、行业维权为主要业务,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的行业协会或行业性商会。其业务范围应定位在一定的行业、产品或职业领域,认定依据为: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

(2)《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有关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职业标准。

(4)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制造业)分类(2013,试行)。

(5)《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分类目录。

2、地域性商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由同一行政区域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地域性商会。原则上一个行政区域只成立一个此类地域性商会。

(2)由两个以上省辖市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地域性商会。

(3)由同一省辖市中两个以上县(区、市)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地域性商会。

3、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人士在注册登记地举办的企业自愿结成,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划名称特征的异地商会。

4、由具有相同或相似业务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会员组成的联合类社会团体。

(二) 科技类

1、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技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定位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科学领域,并且已列入下列分类目录规定的理学、工学、农学或医学范围:

(1)《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分类目录。

(三)公益慈善类

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和慈善为目的依法设立,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定位在公益慈善事业领域,其认定依据为:

(1)《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针对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开展的赈灾、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等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

(2)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明确是公益和慈善事业的。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

1、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以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为宗旨,以开展或参与开展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2、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定位在城乡社区服务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社区就业服务、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社区救助服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区文体服务、社区教育服务、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社会工作服务。

(2)社区维修服务、社区家庭服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服务。

(3)自愿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为社区和社区居民提供的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妇幼、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法律援助、应急救援等社区志愿服务。

(4)法律、法规或本行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认为属于城乡社区服务的其他业务。

政治法律类、宗教类、涉外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豫代表机构不属于直接登记范围。

对于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申请,应当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条件

成立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应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规定的条件。

(一)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发起人(举办人)

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发起人(举办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单位发起人(举办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法人执照。自然人发起人(举办人)应当是河南省籍的中国公民或者是常住河南省的中国公民。

1、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1)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2)根据不同情况,社会团体可以全由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也可以全由单位作为发起人,还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混合发起。

(3)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在其所属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2、直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

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

3、直接登记基金会的发起人

公募基金会的发起人应当在其开展的公益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并且至少有1个从事公益活动5年以上的专业机构或单位。

(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资金)

1、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资金)必须是到账货币资金。基金会原始基金来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出资人应当承诺所出资金来源合法、自愿无偿,不求回报,不再抽回。

2、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能低于3万元人民币。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能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资金)的标准。

(三)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

1、社会团体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标准。社会团体应设日常办事机构,一般可称为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培训部等。社会团体至少应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2、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理事会和监事,有3名以上监事的设监事会,并推选1名召集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执业人员,执业人员应当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专业水平证明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与其业务相匹配的活动场所和办公设施。

3、基金会应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具体按照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办理。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应设监事,有3名以上监事的设监事会,并推选1名召集人。公募基金会至少应有1名具有专业公益机构工作经历的专职人员。

4、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要重视党组织建设,专职工作人员中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可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便于管理”的原则,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支部。

三、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

(一)名称预登记。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应办理名称预登记。举办者须提交《河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并附所成立社会组织的有关情况介绍。

对属于直接登记范围,并且符合名称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社会组织举办者可凭通知书办理银行开户和验资手续。

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办理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并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

对于不好界定是否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以及情况复杂不易把握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可视实际情况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征询意见,也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作为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的依据。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对于不同意名称预登记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成立(设立)登记。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人)应自收到名称预登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成立(设立)登记材料。社会团体取消筹备成立环节,应自收到名称预登记通知书6个月内,发展会员、制定章程、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申请成立(设立)登记,除按三个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交《社会组织自律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表》,成立社会团体还应提交所有会员的入会登记表。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设立)登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准予登记的,下发成立批复;对于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在成立(设立)登记环节,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拟申办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三)核发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制发准予成立(设立)的许可文书和登记证书。许可文书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抄送职能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证书仍应使用由民政部制订的标准式样,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

社会组织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呈报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接受指导,争取支持和帮助。登记管理机关每季度应将新成立(设立)的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情况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通报。

(四)变更登记。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或章程需要变更的,应自履行内部相关程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或章程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变更登记的,发给变更证明文件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注销登记。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出现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和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公告。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