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保障

时间:2015-08-31 来源:

  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发布)

  (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发布)

  (三)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四)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2号令发布)

  二、办事指南

  (一)死亡抚恤

  1、由省政府批准本省公民提出的追烈申请的办理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接受申请、调查取证→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提出审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被批准烈士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向遗属颁发烈士证明书。

  2、由部队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由收到军队通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发给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军人证明书》。

  3、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4、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遗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并发给定期抚恤金。

  5、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享受定期抚恤对象的户籍迁移事宜及死亡后增发定期抚恤金事宜。

  联系电话:0371-65509361

  (二) 残疾抚恤

  1、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办理备案程序。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持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向县级民政部门报请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并按规定接受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逐级审核上报到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享受残疾抚恤。

  2、 补办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程序。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部队未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本人要求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办理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接受个人申请,审查档案、原始医疗证明等记载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评残条件者,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残情医学鉴定委托书,申请人持委托书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县级民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民政厅对符合补办评残条件者批准发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申请补办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的,参照此程序办理。

  3、调整残疾等级的程序。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发生显著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要求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办理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接受申请,审查申请人残疾情况记载,符合规定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委托书→申请人持委托书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县级民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民政厅对符合条件者批准发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参照此程序办理。

  4、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残疾军人户籍迁移有关事宜以及死亡后增发残疾抚恤金等事宜。

  5、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

  联系电话:0371-65906257

  (三)优待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下述优待业务:

  1、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2、审核、确认无工作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的身份并发给定期定量补助金。

  3、办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对象的户籍迁移事宜及死亡后发给规定数量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事宜。

  4、办理其他规定的业务工作。

  联系电话:0371-65906117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