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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将在我省全面贯彻执行

时间:2015-11-03 来源:优抚处
近期,省民政厅、省高法等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省各地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附则4章42条,在多项政策上取得突破。
一是将公安、法院、检察院、安全和司法等政法机关现行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政策规定进行了整合,统一了人民警察抚恤待遇,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政策体系。
二是增设了烈士褒扬金制度,提高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三是扩大了定期抚恤金发放范围,为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增发定期抚恤金,并增设了丧葬补助费。扩大了伤残人民警察护理费发放范围,对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全部按月发给护理费,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标准;扩大了立功受奖增发抚恤金人员范围,首次将全国劳动模范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纳入抚恤金增发范围。
    四是明确了各级政法机关、民政部门在申报烈士、确认因公牺牲、伤残抚恤和优待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和办理程序。
    五是确定了各类抚恤金的发放原则,规定了抚恤证书的发放顺序,界定了各类抚恤金的领取人员范围和领取条件,避免因政策不清,引发矛盾。对人民警察失踪后遗属如何享受抚恤待遇,抚恤对象违法犯罪后如何中止、取消抚恤待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就有关事宜做了补充规定,要求一并遵照执行。同时规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