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全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时间:2015-11-12
来源:厅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安排部署,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352号),决定从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9月20日,全面检查全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整治各类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为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转)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纪念馆)等机构。
根据专项治理安排,治理分为动员部署、联合检查、培训演练、集中整治四个阶段。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广泛发动,迅速部署,对社会福利机构逐家进行实地检查,查看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查清机构消防安全基本状况。对于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加强分析研判,专题报告当地政府,制定针对性防控对策和源头管控措施,并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培训。同时,督促社会福利机构组织全体员工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在专项治理期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导检查,切实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严格执行“九个严禁”,采取消防安全物防技防措施,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全省社会福利机构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同时,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转发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结合全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严格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