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量化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时间:2015-12-21
来源:社会救助处
12月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量化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5〕393号),明确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目前,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量化确定办法尚未出台。按照省政府深化改革有关要求,我省先行一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指导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参照全国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情况,结合我省近年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情况,明确将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量化确定为“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
《通知》指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全国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量化确定,有利于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保障标准,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提高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通知》要求,各市、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认真研究确定、公布本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编制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