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新闻 > 业务动态

许昌市民政局多措并举助推社会组织发展

时间:2015-12-23 来源:许昌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要求,我市多措并举,有效激发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深入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
    一是实行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是下放登记权限。将非公募基金会、医疗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权限下放至县(市、区)民政部门。三是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这些改革政策的制定实施,有效地解决了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
创新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一是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年检服务。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点多面广的特点,市民政局专门印发了年检通知,要求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并明确了不按时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后果,以增强社会组织参加年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开展第三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我市于2013年开始组织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诚信自律、社会评价等方面的具体评估指标,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经过实地考察、初评、审核、公示、复核,两年来共有104家社会组织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同时取得了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通过社会组织评估,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有效地调动了社会组织完善自身建设的能动性。
不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照党建工作台账,以有专职人员的社会组织为重点,对党员人数达到三人的,督促其单独组建党组织;对无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群共建”的原则,先行建立团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着力培育骨干,表现优秀的优先加入党组织,达到党的工作覆盖到所有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中。二是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我市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加强社会组织选举、换届、变更监管,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2015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根据相关要求,我市于819日开展社会组织专项清理。对所有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专项清理。专项清理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对全市64家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清理,按照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事项与行政主管部门分离的总体要求,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截至2015年底,许昌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已达到86%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