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5-12-29
来源: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教育、引导、约束、惩戒作用,近日,省民政厅、省综治办、省文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5〕410号)。
《指导意见》要求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应坚持合法原则,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不得妨害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修订程序要合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民主原则,广泛进行协商,从村(居)民中来,到村(居)民中去,注重听取不同意见,注重保障少数人的合法、正当权益,通过广泛深入的讨论、论证、协商,求得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地体现全体村(居)民的利益和意愿;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在继承原有合法合理约定的基础上,针对新矛盾、新问题、新要求和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新规新约;坚持充分发挥村(居)民主体作用原则,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在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修订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历史状况、风俗习惯、村(居)民文化素质等因素,防止简单照抄照搬法律、政策条文;坚持便于执行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表述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生动活泼、易懂易记。
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和程序上,应分别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作出决定。一是宣传发动,提高认识。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讲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作用,以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二是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召开多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村(居)民广泛酝酿讨论,提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集中意见,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发给村(居)民、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村(居)民委员会可成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起草小组,承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具体工作。四是“两委”商议。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草案,并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五是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后,村(居)委会要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须由本村(社区)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六是备案审查,公布执行。村(居)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要指令改正。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张贴公布,印发各家各户。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