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
时间:2016-01-12
来源:厅老龄工作处
为进一步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问题,更好保障其基本生活,2015年12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于2016年6月30日前制定完善本地补贴政策,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通知》明确,补贴人员范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其中,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原则上是指80岁以上(含80岁)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等人员,需经县、乡级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是指60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核定。各市县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清晰界定补贴人员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市县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通知》要求,各市县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力争“十三五”期间,全省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容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确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均等。
《通知》强调,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当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内容、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保障措施,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补贴政策要公平、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