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6-02-02 来源:社会事务处
豫民文〔2016〕26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省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修订印发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将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现将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管领导、业务科室及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规范》基本内容,全面了解、掌握《规范》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要加强婚姻登记业务培训,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培训费用应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要积极推进婚姻登记历史信息补录系统和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启用工作。
二、严格婚姻登记员管理。根据民政部《规范》要求,婚姻登记员应为民政部门在编专职人员,非在编人员不得担任婚姻登记员。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员应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省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济源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员由省级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临时聘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人员只可从事婚姻登记材料收理、初核等基础性服务工作。
三、明确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我省居民办理内地婚姻登记的机关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3〕142)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偏僻和交通不便的山区乡镇,县(市)民政局要设立婚姻登记点,负责周围乡镇的婚姻登记工作,也可派人在固定时间巡回办理,方便人民群众登记。同时,《规范》第六十二条中“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规定,待我省条件具备后予以执行。
四、规范婚姻登记场所管理。根据民政部《规范》要求,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我省已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婚姻登记处不得再进入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内办公,且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婚姻登记处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民政局、省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要注意搜集整理在实施民政部《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2016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