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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郏县凤凰岭公墓及更名的批复

时间:2016-02-15 来源:
豫民文〔20163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
郏县凤凰岭公墓及更名的批复
 
平顶山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郏县凤凰岭公墓验收及更名的请示》(平民文201512号)收悉。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筹建郏县凤凰岭公墓的通知》(豫民文〔2013286号)要求,省厅对郏县凤凰岭公墓进行了实地检查验收,认为该公墓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用地的通知》(豫民20141号)规定,已办妥土地使用手续,完成了筹建工作,具备了经营销售条件。经研究,同意成立郏县凤凰岭公墓并更名为“郏县龙凤公墓”,并从即日起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根据你局《关于变更郏县龙凤公墓建设用地面积的报告》(平民文201594号)要求,批复墓区面积为150亩。望你局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督促郏县民政局和郏县龙凤公墓,认真遵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墓区规划和建设,节约使用土地,控制墓穴面积,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营销活动,注重社会效益,服务殡葬改革。
此复。
 
                                
                                
 2016122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