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05-09 来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豫民文〔2016〕196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2016年1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月1日印发实施。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并决定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慈善法和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慈善法和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要“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这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慈善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培养公众的道德责任感、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整合社会资源、缓解分配差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救助帮扶,是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不足、补上社会建设“短板”、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坚持把扶贫济困、改善民生作为慈善工作的首要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生活帮扶、环境保护等领域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全省慈善事业发展取得很大成绩,在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我省慈善事业虽然取得了积极发展,但还存在如下困难和问题: 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捐赠数量不高,社会氛围不够浓厚;政策措施不完善,慈善服务能力不足;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监管措施不够完善,损害了慈善事业公信力;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够紧密,慈善事业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
实施意见针对当前我省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了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是省政府第一个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对于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慈善法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措施。不仅是我国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也是规范慈善组织、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构建了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强化了慈善制度顶层设计,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法律引领、法律规范和法治保障,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全面迈入法治化新时代。
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慈善法和实施意见,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完善慈善领域各项政策和制度,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有利于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到行善行列,充分挖掘慈善事业发展潜力;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发挥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特别是扶贫济困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监管,有效解决慈善领域出现的问题,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推进慈善工作法治化。
二、全面把握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慈善法和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
慈善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这一规定将各级人民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责上升为法定职能。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慈善法和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履行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将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慈善法和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头等大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宣传引导,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扎实做好慈善法和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努力推进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一)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鼓励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各级民政部门本级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培育发展一批发挥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慈善组织。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根据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对申请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已成立的社会组织科学、准确地开展认定。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将公开募捐资格公平地赋予所有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加强慈善人力资源建设。将慈善工作队伍建设纳入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和社工培训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开展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慈善工作队伍,提高慈善资源的开发能力、社会动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市场劝募能力、项目运作能力和救助服务能力。加强慈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支持组建联合型组织。鼓励慈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以地域范围或服务领域为基础建立联合型组织,发挥联合会员、整合资源和协调行动等作用,组织和协助会员开展联合劝募活动。
(二)全面规范慈善主体行为慈善法和实施意见就规范慈善行为、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和透明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准确理解这些法律政策规定。依托登记管理过程,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防止非法关联交易,有效发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以完善的决策制度赢得捐赠者和其他参与方的支持,以合理的约束机制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以良好的专业素质保证项目的管理和执行,以可靠的监督制度增进公众的信任。加强规范管理,指导和督促不同慈善主体依法规范慈善行为。依法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做好慈善组织异地募捐备案、募捐方案事前备案和变更募捐财产用途备案工作;依法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指导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签订捐赠协议,尊重捐赠人意愿,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慈善组织严格管理慈善财产,安全审慎进行投资,合理列支管理费用,确保募集的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三)鼓励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加强政策引导、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密切配合党政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组织开展各类慈善帮扶救助活动。鼓励、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开展形式多样的行善助困活动。会同国资委、工商联、宗教局等部门,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参与慈善事业。支持和推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全民向善、人人行善。依法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协调有关部门为社会力量扶贫济困、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文化、科技、环保、体育、养老、残障康复等方面的慈善机构和设施提供切实支持。
(四)创新慈善活动参与方式鼓励、引导捐赠人开展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进行形式多样的慈善捐赠;积极发展慈善信托,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慈善信托,发挥慈善信托拓宽慈善参与的载体作用;依法引导和规范慈善服务,引导慈善组织尊重受益人、志愿者尊严和隐私,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安全保障、购买保险等工作,在城乡社区、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志愿者活动场所,为组织、交流、合作开展慈善服务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更多民众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秉承以自己的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奉献社会,参与慈善服务;积极倡导募用分离,鼓励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开展活动,通过筹募与使用的适度分离和不同慈善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优化慈善资源配置,缓解基层慈善组织、小微慈善组织等面临的募集资金难题,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的优势,为帮扶对象提供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社会智库和律师、会计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慈善服务、慈善项目规划设计、筹款技术方法、慈善项目评估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智力支持。
(五)加强社会捐助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捐助服务体系是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慈善超市、社会捐助站(点)和社会救助窗口为基点,以慈善组织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支撑,以慈善信息平台为依托,集社会捐赠、慈善救助、慈善服务、慈善求助、慈善项目推介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为一体的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慈善捐助和社会救助相衔接的基层社会捐助慈善服务综合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此为抓手,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推进智慧慈善、智慧救助、智慧民政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救助资源的整合、衔接和补充,解决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在困难群众与政府救助、爱心人士、爱心企业、慈善组织之间搭建资源对接平台,达到精准救助、个性化服务、有效性救助。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邮善促民生”、加强与商业企业、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创新慈善超市发展,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和就近求助。充分发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慈善超市、经常性捐助站(点)作为社会捐助服务网络的枢纽作用,开展慈善项目展示推介、引导社会各界进行捐赠、发布慈善救助信息、方便困难群众获取慈善救助、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服务,为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六)全面推进慈善信息公开。慈善信息公开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民政部门肩负政府慈善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要按照慈善法的要求,加快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慈善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等慈善工作信息,并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指导、监督其真实、完整、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和监督。依法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在日常性监管和周期性评估中,检查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对于那些不报、谎报、漏报信息的慈善组织,要依法查处。推动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实现慈善信息统计发布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七)充分激发慈善主体活力各地要认真落实慈善法和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推动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落实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和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协调国土资源部门落实慈善组织举办相关服务设施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协调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协调加大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力度,争取本级财政安排购买服务项目和资金,不断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服务政策,支持慈善组织更多更好地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社会服务;推动建立完善包括志愿服务在内的慈善行为褒扬奖励制度和鼓励措施。开展慈善表彰活动,支持捐赠人依法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发挥慈善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实现志愿服务的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指导、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逐步推动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
(八)加快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慈善法就构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将这些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弥补当前慈善事业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强化行业自律,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行风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及时查处慈善领域违法行为。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为主的监管方式,运用好约谈、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管手段。健全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将评估情况作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将其守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实行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引导、督促慈善组织每年及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切实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加强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部门协同执法,按照慈善法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要求,协调和支持有关部门对公募资格验证、慈善信息发布和强捐、骗捐、诺而不捐和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等广受公众诟病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九)大力推进慈善文化建设。先进慈善文化理念的传播,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增进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了解,提高慈善事业的公众参与度。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慈善组织严格落实慈善法规定,尊重捐赠人参与意愿,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慈善光荣、奉献可敬的社会氛围。要推动落实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和学校德育课程,推动慈善文化建设的制度化和经常化。加强与网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媒体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好各类媒体的平台作用,鼓励创新慈善传播载体,有效应用微信、微博、互联网论坛等新媒体传播慈善信息,加强社会互动,切实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结合年内开展的首届“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和9月5日“中华慈善日”,积极宣传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成就,广泛宣传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正面慈善典型,宣传先进慈善人物无私奉献的慈心善举、爱心企业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优秀慈善组织规范透明的管理经验、品牌慈善项目的突出社会效果、优秀慈善工作者的奉献与敬业精神,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将慈善文化理念融入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推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机制。慈善法涉及民政部门职能的有25项,民政部门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完成的任务有10项,包括宣传、教育、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社、国土、文化、金融、税务、海关、网信、网络运营商等各方面的责任,需要建立一个部门之间的运行协调机制。从民政部门内部来看,也涉及社会组织登记、福利慈善、规划财务、社会工作、救灾减灾等多个机构,民政部门内部也要有一个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慈善工作的主管职能,发挥牵头作用,推动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推动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建立政府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慈善事业发展工作,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形成统筹协调、规范有序、交流合作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推动区域内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于法有据、办事简便、各司其职、衔接配套的原则,尽快明确本部门内部相关内设机构实施慈善法的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和落实宣传贯彻实施慈善法工作责任制,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共同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慈善法和实施意见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慈善法和实施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列出需要完成的任务清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拿出完成任务、解决问题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状。明确岗位职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工作力量和资源,切实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形成开展慈善工作的合力,确保件件有人抓,事事有着落。
(二)抓好学习宣传。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充分运用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慈善法和实施意见,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使慈善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注重舆论引导,围绕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法律条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进一步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广大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切实树立现代慈善理念。推动将学习宣传慈善法列为各级“七五”普法规划的内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三)组织学习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慈善法和实施意见的学习培训摆上重要位置。采取领导班子集体学、职能部门深入学、层层举办专题培训班系统学、专题讲座、研讨座谈等多种方式,深入理解慈善法的内涵,准确把握慈善法的制度设计,深刻认识民政部门的职责使命,把学习培训的过程变成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凝聚力量的过程,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慈善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争取将慈善法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实施慈善法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要注意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综合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四)完善配套规定。贯彻实施慈善法需要制定的配套规定达30余项,仅行政法规就有4件。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梳理现行慈善法规政策。现有规定与慈善法不抵触的,要继续落实好;与慈善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慈善法有规定,地方尚无措施的,可根据实际做好制定配套规定的工作。慈善法授权或需要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规章、规范的,要执行民政部的统一规定。要注重先行先试,围绕慈善信托、异地募捐监管、统一慈善信息平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等慈善法要求,可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政策。
(五)突出工作重点。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要抓住当前正在开展的社会组织年检、评估和抽查审计时机,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体检”和进一步规范,为社会组织取得慈善组织“身份”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对所有存量社会组织进行排查,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社会组织进行检查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于长期“失联”的社会组织,要了解原因,妥善处理;对于“僵尸”型社会组织,要依法集中处理。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根据责任分工,督促工作落实。要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贯彻慈善法和实施意见、发展慈善事业中存在的问题。省厅将把慈善法和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民政工作综合评估事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慈善法和实施意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慈善法和实施意见,必将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善、助推脱贫攻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民政部门要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周密准备、通力合作,勇于担当、务实重干,不辱使命、依法履职,切实增强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精神来推动落实,迎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
各地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慈善法和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2016年5月8日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