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老地名保护机制着力推动老地名保护工作
时间:2016-05-20
来源:区划地名处
4月20日,省民政厅印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老地名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160号),要求各级地名管理部门一定要从实施地名文化保护,加强地名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老地名保护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
一是认真盘存保护老地名资源。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即将开展的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对区域内存量地名进行调查和评估,搞清历史地名、现代地名、消失地名、注销地名的数量及地名沿革、空间分布、文化特点等情况。对区域内的存量地名,要按照《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和《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建立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金文)、著名山川、少数民族语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等8类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实施分级分类保护。对重要地名文化遗产,要实行挂牌立碑标示制度。对消失地名、注销地名,要建立专有数据库,储备地名命名更名词源。
二是注重发掘弘扬老地名文化。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在进行城区地名规划编制和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时,要充分利用存量地名资源,注重发掘弘扬老地名。对体现人文历史风貌和地理特征的具有文化遗产价值的老街巷地名,能保留的要给予保留,不能保留的要尽量通过其他形式变通保留。选取地名时,规模上要保大舍小,知名度上要保高舍低,遗存年代上要保久舍近,文化品位上要保雅舍俗。对已经注销或消失的富有文化底蕴、内涵丰富的老地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启用或派生、移植使用。
三是从严把握老地名更名关口。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论证、群众意见征询、社会听证等规章制度,从严控制老地名的更名与注销。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对列入重要地名文化遗产名录的老地名,不得随意更改与注销;对具有一般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老地名,原则上不予轻易更改;对确需调整更名的老地名,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社会听证,多数群众或社会听证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改。对更改的老地名,要注意就近派生使用或移植使用。对更改后的老地名,要办理注销手续并建档留存。各地在实施更名时,特别是进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改时,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在进行专家论证时,要尽可能吸纳社会、人文、地理、历史、民俗、方志、城建、规划、档案、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以增强地名保护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在征询群众意见时,可采取实地走访、群众代表座谈、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并保证一定的征询范围;在举行社会听证会时,要向社会发布地名更名社会听证公告,保证社会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公平性、合理性。
四是强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针对近些年我省出现的不规范地名现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认定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标准,认真开展不规范地名乱象的清理整治,强化地名管理法规的执行力,管住新增地名乱象,清理整治城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地名,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让中原灿烂、优秀的地名文化得以传承、弘扬和光大。
五是着力推动老地名保护宣传。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传播媒体和其他有效手段,大力宣传老地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扩大老地名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增强社会对老地名的保护意识,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多的知晓、更好地参与到老地名保护工作中来,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老地名保护工作氛围。
六是建立健全老地名保护机制。按照民政部部颁《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千年古县申报审定工作,启动河南省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工作。建立由地名管理部门和地名使用部门共同参与的地名文化建设联动保护机制,全面筛查需要保护的老地名,凡列入地名遗产保护名录的地名,必须无条件保护,决不能更名消失。
七是切实履行老地名保护责任。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老地名保护办法或工作方案,将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老地名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地名管理责任人在实施老地名保护、地名规划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地名文化遗产消失,在当地产生恶劣影响,引发群众不满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各地要持久开展老地名保护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上报省厅。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