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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对退役士兵全面实行“阳光安置”

时间:2016-09-23 来源: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日前研究通过了《安阳市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指出,我市将全面实行“阳光安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条件、安置计划、积分排名、安置程序和安置结果,全程接受社会、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办法》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重点对象范围是当年退出现役、服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民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证政令畅通,保障重点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和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安置工作将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共同承担安置任务。对安置对象依据相关文件实行量化评分排名,组织召开选岗大会,重点安置对象在安置计划内按照分数高低依次自主选择工作单位。每人只能选择一次,且只能选择一个岗位,不能重复选择,先选者先录用,再选者无效。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为重点安置对象开具《安置介绍信》,重点安置对象持《安置介绍信》在5个工作日内到接收单位报到,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接收单位应在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其上岗,并按规定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对于在职入伍的重点安置对象,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如果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受其复工、复职;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复工、复职。各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复工手续。中央、省驻安单位同意接收且出具《接收函》的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