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豫民文〔2016〕133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豫人才〔2012〕20号)内容要求,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壮大,促进我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民﹝2015﹞4号)关于“实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工程”的要求,按照省厅2016年社会工作重点工作安排,在对供给与需求认真调研、综合分析基础上,就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重要意义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是集孵化培育、资源整合、提升能力、合作交流、展示风采等多位一体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综合性服务基地。孵化基地主要服务内容是:对初创期的公益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注册协助、扶持基金、能力建设、发展指导、政策辅导、宣传推广等关键性支持。推动孵化基地的建设,对于培育社工服务机构快速成长,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对社会治理创新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专业服务,回应社会亟需。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要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实践,扶持发展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协会。要优先孵化以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三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卫生医疗、人口服务、应急处置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二)坚持严标准、低门槛,强化支持。新成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章程中要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简化登记程序。孵化基地所在地可设立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成立和初期运作,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成本。
(三)坚持政府主导、基地培育引导。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地位,培育引导、服务支持与凝聚监管并重。建立日常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行业退出机制。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正确发展方向。
三、 任务要求
2016年,郑州市、洛阳市、信阳市和郑州市金水区要完成1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任务。2017年底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力争建成1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每个孵化基地须在一年内孵化本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协会3个以上,并同时发挥以下功能:
一是综合管理的功能。孵化基地可以承担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登记备案、年检评估、能力提升等工作,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以章程为主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二是培育孵化的功能。孵化基地通过提供一定的办公场地等支持,吸引、培育、孵化一批优秀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并启动承接相关服务项目。
三是信息共享的功能。孵化基地可以及时公开各项扶持政策及政府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信息,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交流学习平台,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在人力、场地、信息等方面的互助共享。
四是党团凝聚的功能。孵化基地可以通过把各个机构分散的党员、团员组织起来,建立相应的党的、团的基层组织,建立工会组织,等等,发挥党员、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团、工会等基层组织的凝聚作用。
四、 创建方式
(一) 组织实施
各地孵化基地由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统一指导建设,由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统筹管理。
(二) 创建标准
孵化基地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孵化机制、人员配置、资金使用等措施。每个孵化基地要至少设立3-5间办公室,每间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其中包括一间面积较大的共用会议室。孵化基地内配置必要的办公桌椅和设备,并按标准配备各种消防设施。
(三) 孵化流程
制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标准、协议书以及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措施——发布申请通知——审核申请单位——签订入驻协议——机构入驻——开展各项孵化措施、培训等——孵化成熟的机构需退出——接纳新的入驻机构。
(四) 入驻要求
孵化基地主管单位要与入驻机构签订协议。入驻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入驻协议中的各项规定条款,不得从事与社会工作服务无关的活动,更不能从事商业活动。入驻机构实行自主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入驻机构不得随意改造孵化基地办公场地架构,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
五、 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创建孵化基地,统筹部门协同,指定专人负责,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要担负起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培育、推进本地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推动社会创新治理的使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孵化基地创建,为孵化基地的持续发展争取当地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要加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孵化基地创建的扶持。
(二)规范运作,精细管理。
要遵循孵化基地的准入准出标准。孵化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综合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监督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情况,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章惩处。孵化之后,要留存资料、建立档案、归纳总结,并适时进行跟进评估,持续服务和扶持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要注重总结提升,实施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将工作动态反馈厅人事教育(社会工作)处;各地分别于年中和年终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机构发展情况,和提供专业服务情况汇总上报。同时,加大各类社会工作内容宣传,着力突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专业功能、人性化服务及成效,大力营造关心、理解、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2016年4月5日
责任编辑:姚方